壓力容器按用途分為反應容器(R)、傳熱容器(H)、分離容器(S)和儲運容器(T)。
(1)反應容器
主要用來完成工作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容器稱為反應容器。如:反應器、發生器、聚合釜、合成塔、變換爐等。
(2)傳熱容器
主要用來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容器稱為傳熱容器。如:熱交換器、冷卻器、加熱器、硫化罐等。
(3)分離容器
主要用來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氣體凈化、分離等的容器稱為分離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緩沖器、洗滌塔、銅洗塔、干燥器等。
(4)儲運容器
主要用來盛裝生產和生活用的原料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的容器稱為儲運容器。如:儲槽、儲罐、槽車等。
b.按壓力分類
按照設計壓力的大小,壓力容器可分為低壓、中壓、高壓和超高壓4類。其劃分界限見表1對氣瓶而言,設計壓力P<12.25MPa為低壓,P≥12.25MPa為高壓。
表1 壓力等級劃分 Pa c.按危險性和危害性分類
從安全監察的角度,將壓力容器按照其危險性和危害性進行分類,即綜合考慮設計壓力的高低、容器內介質的危險性大小、反應或作用過程的復雜程度以及一旦發生事故的危害性大小,把它分為3類。
(1)第1類容器
非易燃或無毒介質的低壓容器及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傳熱容器和分離容器屬于第1類容器。
(2)第2類容器
任何介質的中壓容器;劇毒介質的低壓容器;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儲運容器屬于第2類容器。
(3)第3類容器
下列容器列入第3類,如:高壓、超高壓容器;PV≥1.96×1055Pa·m3的劇毒介質低壓容器和劇毒介質的中壓容器;PV≥4.9×105(Pa·m3)(即:5000)的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中壓反應容器;PV≥4.9×106Pa·m3的中壓儲運容器以及中壓廢熱鍋爐和內徑大于1m的低壓廢熱鍋爐。壓力容器的綜合分類如圖1所示。
圖1 壓力容器綜合分類
Pw-最高工作壓力,Pa;V-容器容積,L
d.按壓縮器內的介質分類
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壓力容器按介質的有毒、劇毒和易燃的界限劃分如下:
(1)劇毒介質是指進入人體的量小于50g即會引起肌體嚴重損傷或致死作用的介質,如氟、氫氟酸、光氣、碳酰氟等。
(2)有毒介質是指進入人體量≥50g即會引起人體正常功能損傷的物質,如二氧化碳、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環氧乙烷,二硫化碳、硫化氫等。
(3)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時,其爆炸極限的下限小于10%,或其上、下限之差大于20%的介質,如乙烷、乙烯、氫、一甲胺、甲烷、氯甲烷、環丙烷、丁烷、丁二烯等。 |